機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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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科學技術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整合全球範圍內的科技力量,遵照科技為人類服務的基本宗旨,進而形成合力,為全球科技做貢獻

第二條 國科院是由本院院士所組成的非贏利性、自收自支的公益性全球性團體,是從事科研、技術、學術交流等活動的科技組織,註冊地設在香港。
  第三條 國科院堅持各類的活動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堅持理論與實際密切結合,崇尚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促進多領域、多學科的綜合交叉,加強學科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注重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提供院士智力資本投資轉化平臺。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國科院活動的宗旨是:以國科院院士為紐帶,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發揮多學科與技術、工程有機結合的綜合優勢,促進社會經濟和科技事業的發展,為提升國際創新能力建設做出應有貢獻用科技力量造福人類。
    第五條 國科院活動領域選擇符合國際發展戰略需求,以及社會急需的難點與重點,開展多種形式的科學研究、科技人才的培養、學術活動和諮詢服務。
  (一)開展重點領域、前沿領域的理論探索、技術創新以及方法研究;
  (二)結合國際重大科技、經濟和社會問題,開展發展態勢評估、戰略論證、政策諮詢與科技服務;
  (三)推動國際科技與經濟的交流與合作研究;
  (四)組織和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擴大和加強與世界各國科研機構、大學和科技人才的交流與合作。
  (五)組織人才培訓;
  (六)編輯出版科技刊物

  (七)組織各種論壇,提供資本、智力、技術對接平臺。

  (八)堅持開放辦院,在世界範圍內根據需要設置分支機構,給當地政府提供科學技術支持。

(九)建設成高水準科技智庫;在全球化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宣導科學方法、繁榮科學文化,恪守科學倫理,規範科學行為,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推動推廣科技成果與企業的對接,讓科技產生更大的經濟效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國科院院士大會是最高決策機構。院士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技術院章程與規章制度;
  (二)審議並決定國科院學部組織機構的設立與撤並;

(三)選舉國科院主席團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主席團成員,決定學部的負責人;
  (四)審議並確定國科院的工作方針、長遠規劃及其它重要決定;
  (五)聽取並審議主席團的工作報告與規劃意見;
  (六)審議接收新院士

(七)決定其他院士大會認為重大的事項等。
  第七條 院士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院士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因故推延需經主席團會議同意。大會決議需獲得參會院士半數以上通過。
  第八條 國科院主席團是國科院院士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院士大會期間,擔任國科院的領導工作。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等院士組成,主席團設常務委員會,任期五年。主席負責召集主席團會議,執行主席團的決議並領導技術院的工作。主席團成員應當由學術威望高,社會影響廣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的中國院士(或外籍)擔任。主席團會議一年不得少於二次。主席團會議決定由主席團成員採取公開表決的方式以多數贊成通過。必要時也可採取通信方式決定。
  國科院主席團的職權是:
  (一)決定國科院院士大會的召開;並負責籌備、主持院士大會事宜;
  (二)執行院士大會決議;
  (三)審議機構調整方案、批准副秘書長、學部主任的任命;
  (四)審查和批准重大的科學研究、戰略諮詢、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其他重大活動計畫;
  (五)批准國科院辦事機構的有關事項。
  第九條 國科院辦事機構
  (一)秘書長協助主席主持國科院日常工作。執行主席團的決議並組織協調國科院的工作。
  (二)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分管某方面的具體工作,副秘書長可由非院士人員擔任。
  (三)辦事機構的專、兼職成員,實行招聘制。
  (四)辦事機構的專職成員應參加組織活動;福利待遇參照活動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秘書長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提交主席團討論決定;
  (三)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事宜;
  (四)組織財務來源,並負責組織財務管理與財務監督;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院士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國科院院士享有以下權利:
  (一)具有候選人的推薦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國科院所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具有國科院工作的建議權、監督權;
  (四)獲得國科院服務的優先權;
  (五)索取國科院有關數據的資訊權。
  第十二條 國科院院士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科院的章程;
  (二)執行國科院院士大會的決議;
  (三)維護國科院的權益;
  (四)積極開展科技研究與技術創新活動,熱心人才培養,為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貢獻力量,在維護科學道德、發揚優良學風方面起表率作用;
  (五)積極參加院士會議以及各項工作和活動,大力推動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國科院積極聯絡諾貝爾獎等國際科學等學術組織,進行交流報獎和推薦院士,具體條件參照院士候選人條件。推薦辦法由主席團負責制定。
  第十四條 國科院院士為終身榮譽國科院院士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因個人行為觸犯國家法律、有損院士榮譽時,經主席團審核,可撤銷其院士稱號,並在官網上公

第五章 學部

  第十五條 國科院下設學部。

  機械與裝備學部、電子工程與人工智慧學部、生物工程學部、冶金與材料工程學部、能源與礦業工程學部、土木水利與建築工程學部、環境與輕紡工程學部、農業學部、工程管理學部、技術科學部、資訊技術科學部、化學化工學部、地裏與深海學部、生命科學和醫學學部、探索未來學部、金融科技學部
  (一)各學部屬於專業性學術研究、戰略性諮詢組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新學部的成立應由主席團審議、經院士大會通過。
  (三)學部由本學科或相近學科領域的院士組成。學部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書長1,由各學部提名,報院長辦公室審議,再請主席團批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學部成立的條件:
  (一)屬於與社會發展和國際化戰略需求緊密相關的重點學科領域;
  (二)具有著名的學科帶頭人;
  (三)在院士群體中凝聚了相關領域的骨幹力量;
  (四)研究與發展的方向明確;
  (五)提出了可行的實施計畫。

 第十七條 各學部依據本章程積極開展工作。每年應制定年度發展計畫,報國科院主席團備案。

第六章 紀律

  第十八條 國科院與成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範;
  (二)弘揚科學精神,做科學道德的榜樣;
  (三)提倡科學民主,按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精神加強學術交流;
  (四)禁止個人或所屬機構私自以國科院的名義簽定合同、協議或提供擔保;
  (五)保守國家機密,維護國家安全。

(六)促進世界和平。

積極參加活動,如連續兩年未參加,即自動放棄院士榮譽處理。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 國科院的經費來源:
  (一)社會有關部門專案撥款;
  (二)接受國內外團體、企業等的資助與個人捐贈;
  (三)會費收入;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所得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國科院的經費按本章程所規定的活動範圍,用於發展的需要。任何個人、單位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一條 按有關財務管理監督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財務審計,並向院長辦公室及主席團報告,接受院士大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科院辦事機構配備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合格財會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國科院主席團換屆、法定代表人更換、秘書長以及會計人員離職,應當組織財務審計,接受相關單位的監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四條 國科院章程的修改,需經主席團討論並報院士大會審議通過,報有關單位備案。

第九章 終止章程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國科院因自行解散、分立或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國科院主席團提出終止。
  第二十六條 國科院終止前,需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之外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國科院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國科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單位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國技術院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國科院主席團常委會。
根據本章程可制定有關實施細則,經主席團批准後實施。

 

 

修訂日期:2025年7月6日